【墨国财经】中墨税收协议-关于股息、利息

2019年12月27日  来源:

第1条

主观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居住在一个或两个缔约国的人。


第2条 包括税金


1. 本协议适用于缔约国或其政治分支或地方实体要求的所得税,无论其征税制度如何。


第9条

关联公司


1. 何时

a)缔约国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缔约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通过资本控制另一缔约国企业,或


b)同一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一缔约国企业与另一缔约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通过资本控制一缔约国企业与另一缔约国企业,


在任何情况下,在商业或财务关系中,两家公司都因接受或强加的条件而团结在一起,这些条件与独立公司商定的条件不同。


2. 如果一缔约国包括另一缔约国的公司在另一国应纳税的福利,而所包括的这些利益是上述国家公司本应首先实现的应税利益,如果两家公司商定的条件是独立公司之间商定的条件,则另一国将着手对这些福利征收的税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为了确定这一调整,应考虑到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必要时,缔约国应与缔约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第10条

股息


1. 作为缔约国居民的公司向另一缔约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可在另一国征税。


2. 但是,根据该国法律,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的缔约国也可对此种股息征税,但如果受让者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所需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5%。

本款不影响公司对支付股息所收取的福利征税。


3. 本条中使用的"股息"一词,是指允许参与收益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回报,以及受与公司收益相同的税收制度约束的其他公司权利的收入。根据提供分销的公司所在国的立法。


4. 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如果股息的实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的居民,在另一缔约国开展业务活动,而支付股息的公司是该缔约国的居民,则通过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通过设在该国的固定基地提供独立个人服务,股息产生的参与实际上与上述常设单位或固定基地挂钩。在这种情况下,第7条或第14条的规定酌情适用。


5. 当作为缔约国居民的公司从另一缔约国获得利益或收入时,该另一国不得要求对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款,但该股息支付给该公司居民除外。产生股利的份额实际上与常设机构或位于另一国的固定基地挂钩,也不对公司未分配的福利征税,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支付的权益全部或部分由来自另一国的福利或收入组成。


第11条

利息


1. 一缔约国的利息和支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利息可在另一国征税。


2. 但是,这些利息也可在源自其来源的缔约国征税,并依照立法对利益的受益所有人征税,因此所要求的税款不得超过利息总额的10%


3. 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缔约国的利息,由政府、政治部门或地方实体、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本政府持有的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担保或担保其他缔约国,应首先免除上述国家的税款。


4. 就本条第3款而言,"中央银行"和"完全由政府持有的金融机构"一词是指:


(a) 就中国而言:

(一)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家开发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

(六)完全由中国政府持有,而当时可经缔约国主管当局同意的任何机构。


(b) 就墨西哥而言:

(一)墨西哥银行;

(二)国家银行外部银行;

(三)国家金融家协会;

(四)国家银行;和

(五)完全由墨西哥政府拥有的任何机构,而当时可经缔约国主管当局同意。


5. 本条中使用的"利息"一词系指任何性质的信贷收入,无论是否有抵押担保或参与债务人利益的条款,特别是公共资金和债券或债务的收入,包括奖金和与这些基金、奖金或义务相关的奖励。就本条而言,逾期付款的处罚不被视为利息。


6. 第1、2和3款的规定不适用,如果利益的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常设单位在利益来源的另一个缔约国开展活动或通过位于该国的固定基地在其他国家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产生利息的信用实际上与上述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挂钩。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第7条或第14条的规定。


7. 如果债务人是该缔约国的政府、政治分部、其当地实体或该国居民,则认为利息来自缔约国。但是,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该缔约国的居民是否在缔约国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时,其产生的支付债务已产生利息,上述利益由常设单位或固定基地承担,则该权益应视为来自常设单位或固定基地所在国。


8. 由于债务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或另一方与第三方保持的特殊关系,利息数额因任何原因超过债务人和受益所有人在如果没有这种关系,本条的规定只适用于后一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每个缔约国的立法,考虑到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可对付款盈余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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