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实务】境外投资相关问答

2019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外汇

Q:

在境外设立公司,能否以个人名义从境内汇出投资款?能否代理办理汇出?


A:

 如果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公司,不能以个人名义从境外汇出投资款。经有效授权,被授权人可以代理办理汇款业务,但汇出投资款的申请人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允许汇款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内机构)。



Q:

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一次性购汇汇出注册资本金。此过程中是否需要开立企业资本金专用外汇账户?是否可以通过企业人民币一般户直接购汇到银行内部户直接汇往境外?


A:

境外机构按照规定手续进行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后,如果一次性购汇汇出注册资本金,不需要开立企业资本金专用外汇账户(也不需要开立其他外汇账户),可一次性购汇汇出境外。

但该笔资金不能通过企业人民币购汇到银行内部户再汇往境外,而是应该通过企业人民币一般账户购汇后直接汇往境外。



Q:

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能否先行购买外汇,待直接登记完毕后再行汇出么?


A: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五条关于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外汇资金,可根据登记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直接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购付汇手续的规定,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应登记完毕后办理购付汇手续,不得提前购汇。



Q:

境内某家企业拟打算竞标收购境外某家公司,需在竞标前缴纳竞标保证金,但尚未通过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备案。请问该笔保证金是否可按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相关规定,办理资金出境?


A:

可以。竞标成功是实质开展境外投资的前提,而缴纳竞标保证金时,则还不能确定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能开展,也就无法取得发改、商务等部门的审核/备案手续。因此,只要经过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该笔保证金可以按照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相关规定办理。



Q:

在一些跨境并购中,会要求其中一方按交易标的一定比例支付分手费或反向分手费。如境外卖方往往要求买方在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银行是否可以为投资主体开立履约保函,或通过“内保外贷”解决此类保证金?


A:

因重大境外并购业务失败引发分手费的支付,实际上就是支付违约金。此时,该业务实质已从资本项下投资业务变为经常项下交易,所以企业应按经常项下如何支付违约金去考虑此类业务办理,相应也就不能再通过境外投资的相关渠道汇出资金。分手费的问题比较复杂,银行应谨慎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提示客户在协议中加入免责条款,明确如无法取得政府批文而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收购失败,企业免责。西方国家企业在收购协议中通常约定此类保护条款。如果必须支付,且确有支付违约金的合理原因,建议按照违约金支付办理,或将个案与当地外汇局沟通。



Q:

境内机构A以前在境外设立了非实体办事处,现要将办事处变更为境外分公司,如果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请问A企业应提供哪些材料?另外A企业前期以办公经费向境外办事处汇出的款项是否可以在本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后计入前期费用?


A:

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可以汇出经核定后的相关费用,从外汇管理角度划分,属于经常项目管理;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汇出部分前期费用(后续,该部分前期费用将纳入境外投资总额),从外汇管理角度划分,属于资本项目管理。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下称“汇发〔2017〕3号文”)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应提供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等企业有权部门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等,并提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如果境内机构拟将原境外办事处改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乃至境外投资投资总额,涉及经常和资本两条线的管理,此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涉及的境内机构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诉求,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结合具体业务和管理要求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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