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南】干货!美墨加协定之“原产地”

2019年05月08日  来源:

2018930日,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历时13个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终于落下帷幕。三国一致同意将其重新命名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协定The United States- 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自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成为了历史。

对于新签的美墨加协定,许多有志通过墨西哥开拓北美市场的小伙伴非常关心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一一道来:


1、什么是原产地,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是什么?


原产地(Origin),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方。而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那是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会根据本国的利益考虑,按照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原产地标准,即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归属。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分别制定本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但是,仍然有一些国际通行的规则。举例1,在A国领土上开采的矿产品出口,该矿产品的取得完全源于A国,这就是原产地的“完全获得”规则,很容易判定。举例2,有关产品从A地进行原材料采购,在B地进行主要工序的加工,在C地进行最后的组装,最后在D地包装出口,该产品的原产地是哪儿呢?这就比较难判定,通行的规则是最终使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是原产地,这就是原产地认定的“实质性改变”规则。这一标准起源于美国,随着国际分工的细化和跨国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产品的生产制造环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质性改变”规则成为判定原产地的基本标准。但是,“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各国的规定又不同,所以说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2、美墨加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


美墨加协定的第4章详细规定了三国对于原产地的认定规则,先来看协定文本规定。

若产品存在以下情形,则该产品属美墨加原产:

(a)完全来自或产自美墨加一方或多方国内的产品;

(b)使用非原产材料在美墨加一方或多方的国内完整生产的产品,前提是该产品满足附录4-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载列的全部适用要求;

(c)专门使用原产材料,完全在美墨加一方或多方的国内生产的产品;或

(d)除协调制度第61 章至63 章(服装/鞋类)中规定的、具有以下特征的产品外:

−(i) 完全在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国内生产的产品;和

−(ii)以协调制度项下规定作为零部件的一种或多种非原产材料生产该产品,但该产品并不满足附录4-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载明的要求,因为该产品及其生产材料被归为同一子类目,或归为同一类目,而该类目项下并没有进一步划分子类目,或该产品以未组装或已拆卸形式进口到一方国内,但却根据协调制度通用解释规则(2)的规定,被归类为已组装产品;和

−(iii)在使用交易价值法作为计算方法时,根据第4.11条(累计规则)确定的区域价值含量不低于60%,而在使用净成本法时,该区域价值含量不低于50%

以及满足本章所有其他适用标准的产品。


如果各位小伙伴觉得上述规定艰涩难懂,通俗讲就是:

如果完全在美墨加取得原料并生产,即为美墨加原产地(这个容易理解,详见4.3章节规定)。

如果使用了美墨加之外的原材料,在美墨加生产的产品需符合附件4-B的要求:

关税税则转变(tariff change) ,即原料到产品的HS编码前四位(部分产品要求前六位)发生改变,就符合美墨加原产地规则;

如果原料到产品的HS编码前四或前六位未发生改变,则要求区域产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  50 %(净成本法) 60 %(交易价值法)(具体要求因产品而不同,大部分行业要求50 %(净成本法) 60 %(交易价值法),具体参见附件4-B);


交易价值:

RVC=(TV -VNM)/TV x 100

其中:

RVC 指区域价值含量,以百分比为单位;

TV 指产品的交易价值,扣除产品在国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VNM 指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生产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地不确定的材料。


净成本价值:

RVC=(NC -VNM)/NC x 100

其中:

RVC 指区域价值含量,以百分比为单位;

NC 指产品的净成本;和

VNM 指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生产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地不确定的材料。


3、美墨加协定中的“原产地”程序


美墨加协定的第5章详细规定了原产地证明取得程序及要求。


原产地的签发

不同于许多国家原产地证由贸促会、商会、政府机构出具,美墨加协定规定原产地证明可由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准备并出具。


原产地格式

协定中未具体规定原产地证明的格式,允许将证明列入发票或任何其他商业单据中,须包含以下信息:

1. 原产地证书是由进口商、出口商还是生产商出具的;

2. 出具人的详细信息;

3. 出口商信息;

4. 生产商信息;

5. 进口商信息;

6. 产品说明和HS 税则分类;

7. 原产地标准;

8.有效期限(12 个月);

9. 授权签字和日期。

出具人必须在证明上签字并标注日期,同时附上以下声明:

“本人证明,本文件中所述产品符合原产资格,且本文件所载信息真实、准确。本人为证明该等陈述负责,并同意维持并按请求提交,或在验证视察期间提供对支持该证明必要的文件。”


原产地验证程序

原产地验证程序将由进口国的海关当局完成。海关当局视情况将要求提供信息或在可行情况下视察工厂,以便了解整个生产过程和相关设施。


美墨加协定原文网址: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agreement-betw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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